时间 : 2018-05-17
北京交通大学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金融手段,经专门指定的商业银行,通过财政贴息贷款的方式,帮助全日制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以助其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助学形式。
第二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经办银行是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国有商业银行,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为中国银行北京高梁桥支行。
第五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 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 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经家庭所在地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或政府部门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证明家庭经济困难;
(六) 生活朴实,无高消费现象和浪费现象;
(七) 严格遵守国家、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
(八) 承诺向银行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名称、地址和真实有效的通讯方式,如有改变应及时通知银行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授权学校将个人贷款相关信息提供给社会征信机构,并可在出现违约现象时向社会公布;
(九) 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金额及用途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年申请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本专科生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用于帮助贷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贷款学生应严格按照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及贴息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学生毕业后13年。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全部利息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由本人支付。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的下月1日(含1日);由于学生违纪、留级等个人原因造成修业年限延长的,延长年限的利息按银行相应规定由学生本人支付。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可申请休学贴息。
第五章 贷款申请、审批、发放及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签订合同,贷款分年发放的办法。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财务处扣除学生当年应缴费用后,将余额划入学生本人账户。
第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贷款学生须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 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或户口迁移证复印件(复印文件一律用A4纸);
(二) 本人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等内容;
(三)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要求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政府部门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
(四) 未满18周岁的学生,须提供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并提供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贷款人贷款的同意书。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如下:
(一) 申请:学生本人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贷款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有关材料,同时提供第十三条所要求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 初审:各学院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审查贷款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初审无误后,由学院将通过初审的贷款学生申请材料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 复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各学院报送的贷款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贷款学生的全部申请材料送交经办银行审核。
(四) 签约:贷款申请经经办银行审查批准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贷款学生名单,组织贷款学生填写、签订贷款合同文本及贷款借据,并提交经办银行。
(五) 发放:经办银行在对贷款合同、贷款借据等有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将首年贷款统一划入学校指定账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由学生填写当年的提款协议后划入学校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 上学年未贷款的学生申请办理助学贷款,必须于新学年开学后持办理贷款所需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与新生一起办理。
第十六条 因违纪、违法受到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不予贷款;在校期间,有重要失信行为者不予贷款;如已申请贷款,在发生上述现象时终止其贷款。
第六章 贷款变更、回收、计息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要求终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贷款发放。
第十八条 在贷款期间转学和出国留学的学生,由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好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贷款本息后,学校才能予以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第十九条 在贷款期间发生休学、退学、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情况而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学生,在经办银行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后,或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后,学校方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向经办银行和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供毕业去向、有效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 毕业后处于还款期间的学生,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将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变化情况按银行要求及时函告经办银行同时告知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院整理汇总成毕业学生信息库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章 贷款归还、办理展期
第二十二条 贷款学生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毕业后自付利息)3年内的任何一个月开始偿还其贷款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贷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学生所贷贷款本息应在毕业后13年内还清。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贷款学生本科毕业当年继续读研究生的,必需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学校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相应延长在读期间的贷款期限。展期期间的贷款利息仍由财政全额补贴。贷款本息在研究生毕业后13年内还清。
第二十五条 贷款学生应按照签定贷款合同时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归还本息。贷款学生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及利息存入开设的活期储蓄账户内,经办银行于约定还款日主动从账户中扣收。
第八章 贷款违约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贷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约定期限、金额归还贷款的,经办行可以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回收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第二十七条 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贷款学生,贷款银行可在不通知贷款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因贷款学生违约致使经办银行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违约学生应承担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学生助学贷款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管理规定自2016年6月15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