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2019-05-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保障 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北京交通大学章程》、《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 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 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 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的新生,可向学校申请延迟一年入学,经学校批准,可 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新生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因各种原因仍不能入学的学生可再向学校申请延迟一年入学, 经学校批准,可再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不能超过两次,保留入学 资格两次后仍不能入学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 至退役后两年。
新生在学校规定的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 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 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有关初步审查的具体办 法按《北京交通大学本、专科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与复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 学习、生活;
(五)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 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有关复查的具体办法按《北京交通大学本、专科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与复查管理 办法》执行。
第六条 复查中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 在校学习,需要在家休养的,学校取消其学籍,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 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在下一学年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可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经学校批准后,可在下一学年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申请入学。对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或已保 留两次入学资格但复查仍不合格而不能入学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可 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视情况办理申请贷款、缓交或减免学费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 定缴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报到,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学院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学生返校后,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除因不可 抗力等原因外,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对于两周内未报到者,学校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对于两周及以上未报到者,学校按退学处理。
第九条 对于不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者,取消其选课资格。对于超过学校规定期限 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本科标准学制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五年,其他专业为四年。学校实行 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校的最短学习年限不得少于标准学制减一年,最长学习年限(含 休学、保留学籍等)不得超过标准学制加两年。学习年限自入学之日算起。对于因创业增加一次休学机会且累计休学超过两年的,可在最长学习年限的基础上 增加一年。
学生在校期间保留学籍参军入伍的,保留学籍期限不纳入最长年限统计。 学生在校期间保留学籍到国际组织实习的,学校最长为其保留学籍两年,且保留学籍期限不纳入最长年限统计。
第十一条 本科生在校学习的年限一般为该专业标准学制对应的年限。学生提前毕 业或延期毕业,必须向学校提交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以缩短或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提前 毕业或延期毕业的按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办理。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编入相应的年级和班级。为了更好地选课和学习,按正常进 度学习的学生,所属年级在校期间不予调整;学习跟不上正常进度、或因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复学的学生,视学业进度编入相应的年级,具体按《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业警 示管理办法》执行;延期毕业的学生,编入相应的毕业年级。
第四章 学习纪律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 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生行为规范,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 缺课。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十五条 上课、实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以及学校组织的其他教育教学活动都要进行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活动组织者负责。
第十六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 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请假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假期限在一周内由各学院主管教 学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共同审批,请假期限在一周以上报教务处审批。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申请病假应当附校医院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当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按退学处理。
学生在一学期内请假累计不得超过 8 周;超过 8 周的,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遵从学术规范,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禁止抄袭作业(论文、报告);禁止编造、篡改实验数据资料;禁止剽窃 他人研究成果。直接引述他人观点、研究成果或者摘录他人著作内容的,应当标明出处; 直接或间接参阅书面材料的,应当标明作者、标题和页码。
第十九条 学生有抄袭作业、论文、报告等行为或伪造实验数据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一经查实,认定为违反学术诚信,相应课程按“违纪”或“作弊”处理,并视情 节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认定为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 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课程考核纪律,严禁考核违纪或者作弊。违反考核纪律或 者作弊者,根据《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和《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选课并参加学习和考核。学生所选课程和考核成 绩一律真实、完整地记入成绩单。有关选课的规定按《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 法》执行,有关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的规定按《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辅修 校内其他专业,具体按《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与双学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允许,学生可辅修北京市教学共同体成员高校开放的专业,或修读成员高校开设的课程,由学校记载学分。具体按《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修读校外课 程和网络开放课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经学校审核后予以记载学分。具体按《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修读校外课程和网络开放课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记载学生的参与过程。学校在第一课堂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 参加创新创业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竞赛获奖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 相关的经历或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具体按《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 认定实施细则》执行。学生的社会实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计入第二课堂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的,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 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被我校录取,再次入学后,其已在我校获得的学分,以修 读专业的培养方案为标准进行认定。在其他学校退学的学生,考入我校后,其修读的学分按《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修读校外课程和网络开放课程管理办法》认定。
第六章 转专业、大类专业分流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被录取到具体专业的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被录取 到大类的学生后续进行大类专业分流。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可以按学校规定 的程序申请转专业。具体的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办法按《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 和大类专业分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出)。具体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申请转学(转出)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学(转出)理由,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完成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规定的材料 公示等相关程序,经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按转入学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跨省转学(转出)至京外高校的,由学校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 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须满足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转学条件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规定的转学程序,并符合我校的具体要求。具体办理按《北京交通大学接收转学(转入)本科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习年限内连续完成学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分阶段 完成学业,学生因创业(须提供由学校创业指导中心认定的创业项目材料)、生病(须 提供由学校认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其中精神类疾病指定专 科医院: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北京安定医院,结核类疾病指定专科医 院:北京市老年病医院、北京市结核病防治所)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而需要中 断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休学。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认为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而应休学的,不需学 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提供相关材料,教务处核实批准后,学生应当办理休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休学累计不得超过 2 次,每次休学时间为一学期或一学 年。对于因创业办理休学而需要连续创业的,可增加一次休学机会。
为保证学业安排,休学期限应从批准之日起至相应学期开学报到前一日结束。休学 期限的计算按以下原则执行:第 8 周前(含第 8 周)申请的,当学期参与计算;第 8 周 以后申请的,当学期不参与计算。
第三十四条 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而办理休学的 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的外校学习期间, 我校为其保留学籍。具体按本科生参加中外联合培养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因病休学的学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和学校有关 规定执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因患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当在相应学期的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申请复学的学生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并到学校指定医 院复查,其中精神类疾病复学指定专科医院: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北 京安定医院,结核类疾病复学指定专科医院:北京市老年病医院、北京市结核病防治所。 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并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于开学后第一周进行选课和学习。
第八章 退 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具体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管理办 法》;
2.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3.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4.休学次数已满,仍不能继续学习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及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未申请延期毕业或申请未被批准的;
9.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10.其他应予退学的。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 退学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 报主管校长,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三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备案。学生拒绝签收退学决定书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 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后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 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学习证明。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且取得 30 学分以
上者,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 办法》提出申诉。
第九章 毕业、学位与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取得培 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取得培养 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如下规定办理:
1.在计划毕业学期的开学初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提前 毕业申请表》,并附提前毕业的学习计划;
2.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会同学校就业管理部门纳入当年就业计划。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能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申请延期毕业,每次申请的延长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可再申请一次。延期毕业学生的最长学习年 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加两年。申请延期毕业的学生按如下规定办理: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由学生本人到所在学院教学科提交延期毕业申请,并填写审批 表,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继续学习。延期毕业学生与标准学制年限内学生的学籍管理办法相同。
第五十条 学习年限已满,需要延期毕业的学生,未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延期 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的,按退学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内容,参与 考核后因成绩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课程重修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考核合格或毕业设计(论文)通过,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 发毕业证书。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五十三条 学生达到提前毕业、正常毕业、延期毕业或结业换毕业的条件,且符合《北京交通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审核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生辅修其他专业或修读双学位,在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同时达到辅修专业或修读双学位要求的,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或双学位证书,具体规定按《北京 交通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与双学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出具学习证明。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 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 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 方可变更相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有关学生的学籍信息管理、学业证书管理、电子注册等规定按《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业证书与电子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一经查 实,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离校的,一经查实,学校对已 经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 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一经查实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进行过电子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主 管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九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申请,经核实后由教务处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定自 2017 级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